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就
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範圍內予假扣押(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九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