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530號債權人世紀飛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世紀飛龍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原聲請狀記載債權人為世紀飛龍大廈管理委員會,其與所蓋之印章世紀飛龍管理委員會不符,如債權人為世紀飛龍大廈管理委員會,請補正合法之聲請狀印章,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證明文件,以供釋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