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 王勝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宇聲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