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源士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