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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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林巧云 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巧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