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英郎律師
李師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甲○○准予停止羈押。
甲○○應遵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事項。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妨害自由罪嫌及第4款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業已認罪,已明己非而有悔悟之意,復有固定之住居所,經本院徵詢公訴人暨告訴人之意見後,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款、第2款規定,命被告遵守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事項後,且當庭曉諭被告甲○○如有違背主文第2項所示事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再執行羈押,藉之加諸被告甲○○相當之心理壓力,足使其不致再犯。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符合規定,爰准被告甲○○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6條之2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附表┌────┬──────────────────────┬──────┐│編號│應遵守事項│依據│├────┼──────────────────────┼──────┤│一│判決確定前,每月第2週之週四上午12時前至本院│刑事訴訟法第│││第六法庭向本院報到│116條之2第││││1款│├────┼──────────────────────┼──────┤│二│不得對被害人乙○○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刑事訴訟法第│││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116條之2第│││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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