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9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5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5,786元(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25291*61.12,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4,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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