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續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唐民宗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續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提起抗告如不合法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第490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係就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判決聲請再審所為之裁定,而103年度再易字第4號判決係屬不得上訴三審之事件,業經本院調閱該卷核閱屬實,故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於裁定之教示欄亦已諭知「本裁定不得抗告」,茲抗告人復提出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婉玉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