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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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48號抗告人 陳清賢 相對人 陳清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所為103年度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有關「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4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3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中,案由欄有關「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4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係「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3裁定提起抗告」之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呂仲玉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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