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49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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