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非訟代理人 郭佩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坑底小段264-4、265-1、266-2、267-3地號土地及1242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與上開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