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3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被告甲○○、丙○○所涉犯傷害犯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丁○○、乙○○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受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丙○○,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與民生路口處,因擺攤位置問題,與丁○○、乙○○發生口角,進而起爭執,甲○○遂推動攤車衝撞丁○○,造成丁○○受有兩膝、左腳腳背挫傷之傷害,乙○○見欲上前阻止時,遭丙○○毆打,身體並撞及攤車,乙○○受有上臂、肩部、腹壁等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乙○○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及宜蘭縣羅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2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