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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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6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 莫先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送:台北郵政90012附12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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