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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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顏志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9,5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