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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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67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觸犯詐欺罪,經處刑如附表所示確定。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