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2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盧光照
被   告  巫昭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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