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7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被 告 鄭朝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捌仟柒佰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