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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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債權人KroseglerGmbH法定代理人MaikLiesche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WILLSAMEENTERPRISECO,LTD為乙錦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