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邱珍昌 代理人 黃宗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春鳳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100年8月5日│111,700元│ED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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