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79號原告甲○○
曲苑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合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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