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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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5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六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本件訴訟繫屬前即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號6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馨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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