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苗栗縣通霄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前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 吳文花 │通霄鎮農會│98年4月15日│15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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