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