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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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莊嘉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12,502元,及其中3,502元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17,238元,及其中3,238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