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614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告 林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