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陳報聲請人自97年1月至98年3月間之工作單位,並提出各工
作任職期間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每月薪資明細表(包含各類獎金、津貼或其他補助)。
㈢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
自96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㈣說明為何擔任保證人?其主債務人為何人?請提出該契約書影本。
㈤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兄弟姊妹,並說明其等是否分擔父母之扶
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㈥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殘障補助?
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