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富王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姓名為王張淑「鄉」或王張淑「卿」,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