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02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 許鎧麟 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3萬元,均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許鎧麟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故應將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國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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