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司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即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 律師右聲請人因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為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鷹騰知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鷹騰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茲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鷹騰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並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七六號、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六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爰指定聲請人為鷹騰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