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席家宜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號,業據原告到庭陳明綦詳,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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