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連 明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9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5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黃 連明 (綽號包子,下稱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嗣於100年3月1日20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巷19之9號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第二審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即明。
三、查被告業於100年9月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對被告為科刑之判決後,被告既已經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對象│毒品種類及金額│├──┼──────┼──────┼────────┼─────────┤│1│100年1月13日│臺中市三民西│ 呂順珍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路附近 黃連明 ││││││當時住處樓下│││├──┼──────┼──────┼────────┼─────────┤│2│100年1月29日│臺中市太平區│呂順珍│甲基安非他命200元││││中平國中│││├──┼──────┼──────┼────────┼─────────┤│3│100年1月14日│臺中市太平區│ 賴育信 │海洛因500元││││永豐路│││├──┼──────┼──────┼────────┼─────────┤│4│100年2月20日│臺中市旱溪東│ 羅暉功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路1段466號某││,以羅暉功之前為黃││││遊藝場旁││連明代墊代幣之金錢││││││中之1000元抵銷之,││││││則此1000元應為代價││││││。│├──┼──────┼──────┼────────┼─────────┤│5│100年2月5日│臺中市旱溪東│ 姚錦龍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路遊藝場││,以黃連明之前積欠││││││姚錦龍金錢中之1000││││││元抵銷之,則此1000││││││元應為代價。│├──┼──────┼──────┼────────┼─────────┤│6│100年1月14日│臺中市太平區│ 張世民 │海洛因800元││││永豐路旁公園│││├──┼──────┼──────┼────────┼─────────┤│7│100年1月30日│臺中市○○路│張世民│海洛因1000元││││與五權路口│││├──┼──────┼──────┼────────┼─────────┤│8│100年1月26日│臺中市旱溪東│ 邵耀興 │海洛因1000元││││路與自由路口││││││之遊藝場│││├──┼──────┼──────┼────────┼─────────┤│9│100年1月29日│臺中市旱溪東│邵耀興│海洛因1000元││││路與自由路口││││││之遊藝場│││├──┼──────┼──────┼────────┼─────────┤│10│100年3月1日│臺中市旱溪東│邵耀興│海洛因1000元││││路與自由路口││││││之遊藝場│││├──┼──────┼──────┼────────┼─────────┤│11│100年2月9日│臺中市太平區│ 葉凱倫 │海洛因1000元││││葉凱倫住處│(由葉凱倫與黃連││││││明聯繫好後,由綽││││││號「 楊仔 」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為黃││││││連明交付海洛因予││││││葉凱倫,並由該「││││││楊仔」之人為黃連││││││明收取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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