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銀嘉福
       銀嘉平
       曾淑萍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2月14日新北警海秩007字第10000066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銀嘉福、銀嘉平、曾淑萍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妨害善良風俗之
唱演,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銀嘉福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2月11日晚上22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5樓(寶貝公主KTV810
室)
(三)行為: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妨害善良風俗之唱演。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銀嘉平、曾淑萍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林冠伊
於警訊中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各1份附卷
可稽。
(三)為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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