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耀光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寶發智慧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衡嵩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22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
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為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由上
訴人訴訟代理人簽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原告100年2月22日
函所附之郵件簽收名冊等件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
起算,至100年2月8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狀至100年
2月9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稽,已逾20日之不變期
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許育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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