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李潔美
被   告  李義村
被   告  李張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