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玲枝
上列上訴人吳玲枝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00元(
計算式:系爭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平方公尺×37平方公尺=15
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