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 沙小字 第553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林世池
被 告 陳金枝 即東海超市即吉恩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