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訴訟代理人 陳清堯
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
被 告 粘啓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