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570號
上 訴 人  周湧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宗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4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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