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
被   告  陳明皇 (原姓名: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 伍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暨自上
開期日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內,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內,當月應計付之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
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