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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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5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季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 北小 字第 1253 號裁定(102.05.16)[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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