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乙○○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5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8,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