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
指定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93,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