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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