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甲○○○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