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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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崔德錦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伍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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