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
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本件被告
刑事部份(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二一號),已經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宣示判決在先
,而原告於之後同年五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
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藍家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吳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