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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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燈照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
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