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一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自應繳日起算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於原告特約商店之消費記
帳尚有新台幣一十萬八千九百三十三元迄未給付,其最後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