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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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及優先承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