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聲請人 賴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世坤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